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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3:10:5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人的斗争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大方向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
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只要权力不受制约监督,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现代国家制度体系有一些共同特征。一九四六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法治是制度之治的根基,宪法是国家制度的总依据,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度的法律化表现形式,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应当全面加强和推进宪法法律实施,把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制度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宋令仍然设范立制,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由于敕令格式性质及关系的调整,大量在唐代由式规定的内容编入令中,令的内容和篇目由此大为增加,内容更为充实,地位更为重要,进一步巩固了其作为规定国家典章制度之基本法典的地位。
中田薰,《论支那律令法系的发达》,何勤华译,载何勤华编,《律学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45)参见杨一凡:《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与令的变迁——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修正》,《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53页。十六国及南北朝之际,中原战乱,南北分治,然南北各朝律令法典皆蔚为可观,尤其对北魏、北齐、北周等鲜卑部族来说,制定法典更被认为其承受中原王朝天命之标志,非如此不足以表明新朝已立、天命已改,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法,革人视听(16)。
(28)《晋书》卷30《刑法志》。但与儒家所主张相反,律令这两种法律形式正出自主权者的命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49)。
法典化既塑造与强化中国之正统,更拓展与丰富中国之治道。(18)唐玄宗编纂六典的动因之一是国家与天维新,改物视听(19),通过制定前所未有的综合性法典来总结唐王朝各方面的制度及成功之处,巩固唐王朝的正统与天命。试问,古往今来有哪一部政书、史书的编写能有如此高的规格,受到朝廷如此的重视?仅此而论,就不宜贸然将会典与各朝会要、《清通典》《清通志》《清朝文献通考》等典籍并列。中国古代法典化的开启正是基于对统一法律秩序的需求。
宁志新:《〈唐六典〉性质刍议》,《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65)或简或繁,自有其存在之由。(60)《文献通考》卷167《刑考六》,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作为大一统王朝正统与天命的重要表征,法典在古代中国具备了超乎法律的政治意蕴,诚如明《弘治会典》御制序:自古帝王君临天下,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
19世纪,随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全球范围内第一波法典化在欧陆兴起,进而波及美国、拉丁美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49)《汉书》卷60《杜周传》。
一、秩序、正统与经典:法典化的中国价值 人类社会的法律大体经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进过程,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从严格的现代部门法视角看,古代中国的法典尤其是令典,确实是诸法合体,但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仍大致可以说是民刑有分、实体法程序法有分、公法私法有分,充分展现出先代立法者对塑造更为合理、科学法律体系的思考与智慧。
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纵观历史,法典绝非迟至近代才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等法典足可为证。《〈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此外,不少法史学者指出,古代中国司法判决中运用的法更多是编敕、条例、断例等单行法和先例,法典实际发挥的作用有限。魏晋之际,朝廷将律令编撰成法典,同时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与律令并行(56),允许经删定后的制诏作为律令法典之外的单行法存在,继续适用,盖因其仍有继续实施之必要,又无法被包容进高度概括的律典和令典中,只能作为单行法而存在。立法者不仅是在表述客观事实与规律,某种意义也是在表述既有的经典法律文本。
作为法律形式的律、令,在先秦时期即已产生。(61)邱树森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
近代西方的法典化的兴起与理性主义思潮密不可分,古代中国法典化某种意义上却是法律儒家化推动之果实。只有从儒家化法典化的视角,将律令法典的产生、唐六典的纂修尝试、明清会典的编纂视为一个连贯的整体来分析,才能理解唐王朝及明清王朝费时费力兴师动众编纂六典会典的用心,把握会典作为大经大法生成之道理。
古代中国法典化承载了中华民族先人传承先王治道的理想,蕴含着追求善治的中国智慧,构成当代中国之治的历史渊源和本土资源。中国古代法典化是在数百年法律儒家化积淀之上开启的,是法律儒家化演进不可逆之势,必然以《周礼》等儒家经典为本,重述经典,传承经典。
中国古代向来重视对治道的探索,盖因马上得天下,不可马上而治之,徒善亦不足为政,由此形成了王道、霸道、无为之道、天道、霸王道杂之等基本观点,总结出成君德、明法制、严吏治、慎刑罚、兴教化、薄赋敛、抑豪强等具体举措。史学界多认为会典是明清朝廷组织编写的史书或政书,其主要功能是备查考(43),法学界曾一度认为会典是行政法典,但这一观点目前遭到了不少学者的批评(44)。将刑事法典与非刑事法典分开编纂,固然是法律理论进步之展现,但从深层次看,亦是古代中国立法者对法律本质与功能固有认识所决定。(25)《晋书》卷3《武帝纪》。
但这毕竟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事业、一种从未有过的新式法典,围绕着六典的体例、内容,撰修人员之间意见不一,最终编成的唐六典仿《周礼》六官,以唐代诸司职官为纲,将相关令式分入职官名下,与唐玄宗当初的设想和要求并不一致,加之在内容上存在一些缺陷,因而未有明诏施行(53)。三、解法典化及法典化的限度 从一定程度上说,法典是理性的产物。
清代从皇帝到各级官员,在处理军政、民政、司法刑狱事务时经常查询和引用会典,违反会典的行为会受到制止和惩处,《清实录》对此记载不少。法律政治控制功能的实现首先离不开刑罚的辅弼,故而,刑事法从一开始就是中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刑书为载体的刑事法是夏商西周王朝法律之主要构成,春秋时期被立法者铸刻于鼎上以期重新获得权威性的也正是刑书,战国以降渐次得势的法家法治某种意义上是刑治,即使西汉中期德主刑辅说兴起,刑罚仍被正统思想视为不可或缺之治国利器,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39)。
自魏晋之际法典诞生后,法典在古代中国受到追捧,被寄予厚望:法典要完备无缺。在刑事法编为律典后,将政治统治另一只脚的非刑事法编成另一种法典,与律典互为表里,符合传统王朝的政治及立法逻辑,故不入律,悉以为令。
(21)《隋书》卷25《刑法志》。成文法产生后,法律形式的演进并未停止,而是继续向更高形态的法典转化,成文法之初起,不过随时随事,制定为多数之单行法。魏律明教化齐风俗(24),晋律简法务本,惠育海内(25),唐律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综上所述,古代中国的法典化经历了从律典令典到会典的历史过程,法律体系的基本格局从刑事法——非刑事法演变成根本法——一般法。
隋代开皇律令虽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但隋代法律体系是由《律》《令》和大量补充、修正其规定的单行敕例或条制所构成的(58),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性约束,各种随事随时下达的敕例条制严重冲击了律令法典的实施,导致律令宽简而苛法横行、律令稳定实则改制频繁、律令优良却大半成具文,程树德《九朝律考》卷8《隋律考序》称隋刑罚滥酷,本出于《律》《令》之外,说的正是隋代各种敕例条制等单行法纷至迭出,从一般地补充、修正律令到大幅度取代和扰乱律令实施的事实。唐代律令法典更为完善:唐律正刑定罪,条文数量缩减,结构严谨,类型化水平较高,整体性和统一性进一步强化,广泛使用参照省略补充条款援引条款的立法技术,由繁生简、由简驭繁,形式更为简练,内容却更为丰富周到。
以律令法典为统率的成文法体系浑然一体,同时渗透了儒家礼教纲常,实现对中央集权国家的划一治理。但是,大量诏令、条画急速无序涌现,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官吏因得并缘为欺百官莫知所守(61),再次证明仅凭单行法本身不足以整合数量众多的成文法以及支撑大一统国家治理所需的统一法律秩序。
总体来看,古代中国法典化走过了从律令到会典的进路:律令法典是法典化的第一阶段,会典是法典化的第二阶段。(65)苏洵:《嘉祐集笺注》,曾枣庄、金成礼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14-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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